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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
张冠李戴,攀附荣誉,罚!
  发布时间:2022-04-24 10:14:01 打印 字号: | |

2021年,无锡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激励创新的理念,着力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难题,切实优化提升无锡地区创新创造创业法治营商环境。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收集整理有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例,面向社会公布。滨湖法院入选两则,今天和大家分享另一则案例。


业绩宣传须真实 张冠李戴惹争议


基本案情

2000年4月,无锡轻工大学(现更名为江南大学)、无锡市科技局生产力促进中心、江苏南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建原告无锡轻大食品装备有限公司。经过21年的发展历程,原告取得大量发明专利,并获得诸多荣誉奖项。2001年8月,被告宋某研究生毕业后进入原告工作,其个人与他人一同被列为多个奖项的获奖者。2009年5月,宋某离职创办被告某设备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被告公司在产品宣传册中1999年、2005年的产品配图擅自使用原告研发、拍摄的设备图片。此外,宣传册中展示公司所获荣誉均为宋某在原告工作期间因参与项目研发而取得的个人获奖证书。原告认为宋某与设备公司侵害其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设备公司将宋某因参与原告项目研发取得的个人荣誉描述为该公司荣誉,并对公司研发历程进行虚假描述,容易使行业内的相关公众对其公司履历、所获荣誉等产生误解,从而获取交易机会,攫取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宋某对于设备公司的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设备公司停止侵害著作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宋某对设备公司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两被告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无锡高校“产学研”融合发展中的纠纷。员工在前单位参与职务研发所获个人荣誉作为现单位荣誉进行宣传,属于对他人研发成果、竞争优势的攀附,有违商业道德,其不正当竞争的性质更具隐蔽性。本案的审理对于如何权衡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职务作品与个人贡献、集体荣誉与个人荣誉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有利于规范企业宣传行为,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该案判决一方面对企业宣传活动起到规范作用,促使企业宣传做到客观、准确;另一方面亦护航“产学研”融合发展,对于企业研发成果、所获荣誉提供保护。


原告所获荣誉

被告宣传图册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