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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法院三则案例入选无锡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16 15:53: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

无锡中院发布了

无锡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在全市两级法院推荐的众多案例中

我院报送的3篇案例脱颖而出

成功入选“十大典型”!


★姚某与许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A公司于2015年5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于2019年3月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此外,A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017年5月,A公司股东姚某与许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第一,姚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30万股转让给许某(姚某当时共持有公司70万股,转让30万股超过了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第二,姚某代许某持有该股份。第三,股权转让款在协议签字生效后60日内支付。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许某一直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2020年10月,姚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许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姚某无权依据案涉股份转让协议要求许某支付股份转让款及相应利息。姚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本案中,姚某与许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A公司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其股份转让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以公开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姚某与许某“股份转让+代持”的模式明显是为了规避金融监管,该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不特定投资者的利益。此外,案涉股份转让协议违反《公司法》第141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份额的限制性规定,也不符合A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故案涉股份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

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的前提和保障,本案不但依法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规范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具有指引作用,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实践样本。


★史某某与某交通科技咨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史女士在无锡从事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33岁时其怀孕。从这时起,史女士和公司在工作安排上就逐渐有了矛盾。2019年7月,公司先后安排其至浙江嘉善和浙江江山出差,史女士表示不同意,或是留在无锡整理数据,或是向同事交代后由同事代会。虽然项目未出现不利后果,但是,公司认为其不服从工作安排、推卸责任,与史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史女士遂仲裁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尚未发放的项目奖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史女士在怀孕后虽然两次未能参加公司安排的出差工作,但是都能积极沟通并提出替代方案。公司为其安排的工作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公司也未能证明影响工作的不良后果,且女性怀孕不愿意长途跋涉也在情理之中,故史女士两次未参与外地项目不能认定违纪,用人单位与史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公司不予发放项目奖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参照2017度项目奖金的情况,判决公司向史女士发放2018年和2019年的项目奖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涉及怀孕女职工解雇保护的案件。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将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相应获得对劳动者在工作上的指示权,因此,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和工作指示。但是,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女职工而言,其生理特点决定了不可能像普通职工一样履行劳动义务。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三期”女职工的工作指示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方面。法院在审理涉“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时,不能拘泥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需要结合专项法律制度审查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活动是否合法。该案的判决,不仅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的特殊保护,也对用人单位增强女职工保护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某银行与某绿化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申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某银行与某绿化公司、钱某兴、钱某阳、某科技公司签订《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书》等,由该银行为某绿化公司提供贷款2500万元。此后,借款人某绿化公司及各担保人均未按约归还贷款,该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拍卖某科技公司名下的抵押厂房以清偿贷款。

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企业及抵押厂房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抵押厂房占地120余亩,内有独立厂房20余间,已向近30家企业出租,各方均已提前缴纳了部分租金,且因生产经营需要,大部分租户均投入了大量财物进行厂房升级改造。如果采取强制拍卖清场,不仅法律程序将会占用大量时间,产生大量的资金占用成本,也会对其中承租企业的经营带来重大影响,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可能引起承租企业的对抗以致矛盾激化。在对某科技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负债情况尚在可控范围内,资产质量较为优质,目前面临短期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本着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理念,法院多次协调各方当事人积极融资自救,以灵活化解执行问题,在所商讨的多个执行方案中,最终确定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者,向某科技公司以扩充股本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所得资金以清偿本案债务。在成功引入第三方投资后,该案本息共3000余万在两个月内全部执行到位,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债务人、承租人三方的权益。

典型意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涉案房地产类型多为大宗厂房或商场,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涉案标的巨大,解决问题的难度大,处置不当很可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如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承租人等各方的权益不受进一步损害,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清理与拯救并重,灵活运用善意执行手段,多方联动,积极协调,努力盘活不良资产,既避免了大宗资产难以处置的金融风险,又防止了强制清场拍卖所带来的社会矛盾激化问题,不仅充分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还让暂时资金困难的企业起死回生,真正实现了多方共赢,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