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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钱买的房子,我却不能居住?
阮某某诉丁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1-17 09:28:2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阮某某系丁某某母亲。2000年阮某某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丁某某名下。阮某某称涉案房屋登记在丁某某名下,是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丁某某,由丁某某承担赡养照料自己的义务,之后阮某某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2019年6月,阮某某与丁某某发生矛盾,阮某某搬出涉案房屋并入住养老院。现阮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其对丁某某关于涉案房屋的赠与、丁某某返还房屋并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

滨湖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屋的购买过程均由丁某某操办,购买后,涉案房屋登记在丁某某名下。对于涉案房屋的出资,阮某某提供购房款交付当天的取款凭证,同时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的款项系阮某某出资。丁某某取得涉案房屋基于阮某某的赠与,且赠与已经完成。

经查,阮某某与丁某某楼上楼下生活十几年,丁某某时常照顾母亲阮某某。现因双方发生矛盾,丁某某才拒绝让阮某某继续住在涉案房屋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丁某某的行为构成阮某某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根据陈述,双方就阮某某居住在涉案房屋有过口头合意和共识,且购房后阮某某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丁某某未曾提出异议。故涉案房屋虽属于丁某某所有,但不应排除阮某某在涉案房屋内的居住权。综上,判决驳回阮某某的诉讼请求,阮某某享有在涉案房屋永久居住的权利。


典型意义

我国居住权的设立是为了达到赡养、抚养或扶养的目的,保障无房老人的居住权,实现老有所安、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本案中的赠与,基于父母子女的特定关系,具有道德属性。阮某某出于对女儿的爱和信任,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女儿名下,现阮某某已是耄耋之年,丁某某拒绝让阮某某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违背公序良俗。爱,不能总是向下。丁某某应感恩母亲的养育及赠与之情,珍惜与母亲的相处时光,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主动的尽一份孝心,让母亲在熟悉的环境里安享晚年,也为儿女树立“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的典范,将孝心延续下去。另一方面,孝顺父母不单单是一项义务。父母在,人生即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程。在陪伴照顾父母的时候,我们也会感受到温暖,这份亲情会赋予我们前行之力。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