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0日,王某某与八方汇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王某某承租海岸城某商铺用于经营小吃。王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通知八方汇公司解除合同。八方汇公司不予同意,后王某某申请撤铺,八方汇公司亦不予同意,此后王某某将商铺闲置。2020年9月4日,王某某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八方汇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八方汇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赔偿因阻挠撤铺产生的损失等。八方汇公司辩称疫情不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同意解除合同;租赁合同期限未满,不符合相关费用退还条件。八方汇公司同时提出反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8日解除;王某某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违约金等;支付商铺装修拆除费用、商铺空置损失等。
本案争议焦点为:1.王某某是否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2.在王某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八方汇公司是否应承担减损义务以及减损义务的具体认定。
滨湖法院认为:1.承租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解除合同应具备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要件。本案中,从停止营业到恢复堂食,时间为一个月,与三年租期相比,属于极小比例。故新冠肺炎疫情对本案租赁的影响尚未达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不支持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2.结合2020年2月王某某即已要求解除合同,此后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并于3月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实际情况,案涉租赁合同在3月份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另结合八方汇公司对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合理期待等因素,酌情确定上述减损义务自王某某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后的两个月左右即2020年5月10日产生。也即自该日起,八方汇公司应采取诸如收回商铺、另行出租等的减损措施,而不得放任闲置。则从该时间点的次日起也免除了王某某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滨湖区法院主要基于上述理由作出相应判决。
典型意义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大型综合体产生了较多承租人以疫情不可抗力为由起诉解除合同的案件。上述案件的处理,直面了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租赁类纠纷的两大主要问题,一是承租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解除合同时如何处理,二是出租人是否负有减损义务及减损义务如何认定。对于第一个问题,需要准确界定法律规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件。如动辄准许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解除合同,将会对整个商圈的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不仅影响人民群众的购买需求,还会影响区域经济发展。从目前情况来看,新冠肺炎疫情以及相应防控措施仅在短时间内造成承租人无法经营,对于租赁期限较长的承租人影响较小。在此类情况下,不应准许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解除合同。对于第二个问题,援引违约解除不能完全解决房屋闲置期间租金负担的问题,因为违约解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能通过法院判决解除,解除的时间点应为解除判决的生效之日。因此,违约解除无法解决判决生效前房屋闲置期间租金及相关费用的处理。此时,可援引减损规则来妥善处理。不合理地放任商铺长期闲置既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率需求,也会对承租人造成过于沉重的经济负担。商铺长期闲置亦会对整个商圈的经营氛围造成不利影响。与此同时,商铺长期闲置,出租人却可依据租赁合同持续主张租金,本质上是出租人放任损失扩大,此时应由法律规定的减损规则予以调整,即出租人应尽到合理的减损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