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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形成僵局:股东可申请判决解散公司
某创投公司诉某生环公司解散纠纷
  发布时间:2022-01-11 09:35:18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某生环公司由冯某、郑某、某环保公司及某创投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冯某为公司控股股东,并担任该公司法人。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某生环公司从未召开股东会,也未向其股东创投公司告知生环公司具体经营情况或进行利润分红等。后创投公司派人至生环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了解情况后发现,生环公司早已不在此处实际经营,也未能联系到冯某等公司负责人。为此,创投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生环公司法人及其他股东发送《关于提议召开生环公司临时股东会通知》,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审议生环公司是否有必要存续等事项。但事后创投公司也未能收到任何回复。鉴于上述情况,创投公司认为其投资生环公司的目的已落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解散该生环公司。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生环公司长期未能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创投公司于2018年6月发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也未得到回应。生环公司虽举证该公司曾于2018年3月、2019年2月两次召集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两份股东会决议,但上述股东会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的约定提前通知创投公司,仅有两大股东签字,这恰能反映生环公司的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另,生环公司确认“公司在2018年左右出现资金问题,并从工商注册地址搬离,现公司没有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税务申报材料亦反映出该公司已无任何经营收入,实际上处于人员遣散、停止经营的歇业状态。据此,法院判决解散生环公司。


法官释法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一旦形成僵局,导致出现“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结果,则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解散公司。一般而言,所谓的“公司僵局”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股东会僵局,即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或不能做出有效决议;2.董事会僵局,董事会无法召开或无法做出有效决议,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判断是否达到“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股东的权利无法正常行使状态,股东投资目标公司的目的能否实现等,而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为此,若公司存在僵局的情况下,即便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法院亦有可能判决解散公司。

法院建议:投资者在发起设立公司之时,应当根据各方投资目的及投资比例科学设定股权架构,同时对各投资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人员及投票比例进行合理设置,尤其是应当注意避免盲目追求“势均力敌”或“力量均衡”而出现无法作出有效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一旦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公司决策机构失灵而形成公司僵局,则极有可能导致各投资者投资目的的落空,最终被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另一方面,公司的实际运营及财务情况应定期通报股东,避免公司股东之间因信息不透明而导致信任感缺失,进而引发公司内部股东矛盾及公司僵局的形成。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