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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怎么赔?
某外包服务公司诉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2-01-11 09:28:38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6日,某外包服务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内,雇员发生工伤,定残六级;某外包服务公司支付了工伤保险不予核报的医疗费24404.11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5万元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2万元。某外包服务公司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金10.8万元(伤残赔偿金7.5万元、医药费1.5万元、误工费9000元、住院津贴9000元)。保险公司认为伤残赔偿金应根据残疾等级确定为7.5万元,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不属保险责任范围,误工费及住院津贴缺乏误工期及住院天数的明确依据,且报案时已超过2年的索赔时效。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确不属保险责任;误工费应以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误工天数意见为准;住院津贴应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法律规定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2018年2月6日发生工伤事故,2020年10月1日终止劳动关系, 2020年10月22日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才确定了某服务外包公司对该员工的赔偿责任,故保险条款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7.5万元、误工费9000元、住院津贴9000元 。


法官释法

随着企业用工的逐步规范,作为用人单位,在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后,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购买补充性质的雇主责任险,以应对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风险。

雇主责任险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很多企业作为投保人,对赔偿项目、赔偿程序、赔偿时效不了解,容易产生什么都赔的误解,而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会以种种理由拒赔,企业什么都赔的投保初衷与保险公司什么都不赔的结果的冲突导致诉讼。司法实践中,企业经常有以下困惑:1.单纯在投保单上盖章,投保后没有拿到保险单或者保险条款;2.企业对员工的赔偿责任应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赔偿责任,而不是人身保险适用可以多重赔付的标准;3.已保工伤保险是否还要购买雇主责任险?

法院建议:雇主责任险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补充保险,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投保,为真正有效发挥雇主责任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积极作用。1.投保前,积极主动询问,特别注意赔偿项目、免赔事项,切忌急吼吼投保;2.投保后,主动索要保险单及条款,切忌不闻不问;3.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跟踪理赔进度,并保留证据,切忌搁置一旁;4.向员工赔偿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赔偿项目及金额,固定赔偿事实的证据,譬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条、联系方式等,便于日后向保险公司理赔。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