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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新型投资 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乔某诉某公司、某基金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1-11 09:23:27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乔某认购某基金合伙企业200万元份额,成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双方约定乔某投资期限为1年,投资期限届满时可以申请退伙,在实际投资款到账次日起每满6个月后可获得分配一次预期基本收益,年收益率为12.5%。投资期限届满时,若实际投资收益低于预期基本收益,则由劣后级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为限进行补偿。同时,乔某与某公司签订回购协议,约定:乔某的投资期限届满后,若实际分配所得投资收益低于12.5%,又未申请退伙的,有权选择由某公司回购其合伙份额。后乔某仅收到投资收益12.5万元,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回购款200万元及逾期回购违约金。

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认购协议及回购协议等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回购条件已成就,乔某有权请求某公司按照回购协议约定受让其持有的份额,并承担相应逾期回购违约金。


法官释法

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因新类型投资、金融创新等引发的金融消费者维权纠纷持续增多。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及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使命和职责。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坚持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特别注重保护的力度和维度,衡平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自主经营权,以积极助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本案中,对于优先级、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回购交易,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法院充分借鉴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对赌安排规则,考虑到此类交易的相对性、内部性并不违背合伙企业风险共担原则,对回购协议等法律效力准确定性,维护了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投资利益。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法院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契约自由与司法规制的边界,不轻易否定新型交易方式和交易结构的合同效力,最大限度地鼓励交易,促进市场要素顺畅流通。

法院建议,金融消费者在投资中应做到:一、树立审慎、安全意识。对投资理财、证券投资等金融业务尤其是互联网背景下形成的新类型金融消费业务,应详细了解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和流程,明确交易风险及规则,谨慎选择与自己交易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二、树立正确的收益观。警惕各类“无风险高收益”“保本保收益”的误导性宣传,提升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