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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风险大,公司负债连带偿
某涂料公司诉王某、张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2-01-11 09:18:27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某机械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独资股东为王某,后王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张某。在前任股东王某独资经营期间,机械公司结欠涂料公司货款未付。涂料公司起诉机械公司后,经法院判决和执行,涂料公司仍未能获得清偿。涂料公司发现,机械公司未依法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涂料公司遂起诉王某、张某,要求机械公司前后两股东个人对机械公司的该笔债务向涂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机械公司中途发生股东变更,但从涂料公司的债务产生到现在为止,机械公司人格混同的状态持续存在,故机械公司前后两任股东均应对该笔外部债务承担责任,而王某、张某也均未能举证证明与机械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张某两人对机械公司的债务向涂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释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具有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内部组织机构简单、经营机制灵活及没有股东纠纷等优点,但也蕴藏巨大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发现,几乎没有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往往导致股东均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法院提示如下:1.慎重开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尽量选择采用其他公司形式;2.夫妻两人作为股东虽然在形式上有2名股东,但“夫妻店”的本质也极易被认定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论规模大小,都应建立严格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正规财务做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树立“红线”意识,坚决避免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防止公司财产充作股东私用,严格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经济往来。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