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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采用先予执行 缓解企业燃眉之急
卡尔曼公司诉某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先予执行案
  发布时间:2022-01-10 16:43:0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滨湖法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卡尔曼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合作社、孙某忠、凌云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卡尔曼公司要求某合作社、孙某忠、凌云海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00万元。立案后,法院依卡尔曼公司申请,对某合作社、孙某忠、凌云海公司银行账户、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控,冻结银行存款1900万元。但本案因诉讼标的金额较大,疫情态势也使当事人无法正常参与诉讼活动,审理流程进度受到影响。同时,又因相关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存在缺陷,卡尔曼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凌云海公司银行账户内1171万元的冻结,剩余冻结金额为某合作社的银行存款688万元。为切实保障卡尔曼公司权益,承办法官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迅速固定无争议事实,并确定部分可归还金额。因受系统限制,该部分款项在审理过程中,无法直接完成扣划。经协调,并经卡尔曼公司认可,决定启动先予执行程序。2021年9月12日,卡尔曼公司向法院正式提交申请,要求先予执行某合作社银行存款688万元。9月13日,执行局完成立案登记并发送扣划指令,当日该款到达执行案件子账户。法院于次日即完成案款五级审批发放手续后全部发放完毕。至此,先予执行完毕仅用时一周。


典型意义

本案是贯彻先予执行理念,优化法治诚信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它充分体现了法院立足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坚持先予执行理念,坚持刚柔并济原则,确保审执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双统一,让企业在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诉讼案件立案时,恰逢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因素影响,公司生产、运营等成本上涨,资金链出现脱节,后续发展难以维系。考虑到诉讼案件无法在短时间内审结,以及疫情防控下人民法院稳定辖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作用,通过审判部门与执行局协商,并经申请人公司认可,决定启动先予执行程序,执行在诉讼保全阶段冻结被告银行账户的688万元,以解申请人燃眉之急。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及先予执行规定等精神,以善意执行为抓手,采取灵活执行措施,既充分考虑申请人当前的生产情况、资金能力、解决问题的方案,又全面考虑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最终找出适用先予执行程序作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执行局当日立案,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送扣划指令,网络查控扣划的高效便捷,提高了执行速度,次日完成了案款发放审批,并全部发放到位,快速帮助申请人公司复工复产,最终形成各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执行结果。

先予执行,可以快速解决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判决生效前生活和生产经营上的燃眉之急,这是司法人文关怀、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发展前景优势企业的体现,也是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人民法院探索执行案件办理的新思路。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