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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协调促和解 善意执行保企业
TCL公司诉博裕医院等合同纠纷执行案
  发布时间:2022-01-10 16:38:4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迅影公司与博裕医院、康仁公司、王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了博裕医院影像科投资、运营、收益事宜。合同签订后,迅影公司按约支付了前期投资款800万元。此后, TCL公司取代迅影公司成为合作协议权利主体,后双方因合作协议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双方合作协议解除,博裕医院需要向TCL公司返还投资款800万元、运营收益15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损失;康仁公司、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TCL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博裕医院系当地规模最大的民营医院,有职工近400人,但企业自2020年以来受疫情冲击等原因经营困难,目前正采取拓展业务范围、创新经营模式等方式积极转型自救。法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保全了博裕医院名下的银行账户、医疗设备及办公资产,并搜查调取了博裕医院近两年的会计账册和财务资料。为平稳推进执行案件,既促进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实现,又防止因法院执行导致被执行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博裕医院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梳理该院收支及盈利情况,同时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对博裕医院主要运营账户进行监管,在要求博裕医院不得随意更改主要经营账户,不得隐匿收入及财产,对本案债务履行作出合理安排等前提下,有限制解除了博裕医院主要运营账户的查封措施,力争为被执行企业恢复正常经营赢得机会。经法院与各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协调,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典型意义

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有力保障。本案中,被执行企业博裕医院虽然暂时遇到困难,但医院本身内设机构齐全,医资力量充足,运营经验丰富,仍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迫切需要“喘息之机”。如果机械采取强制措施,会造成被执行企业“雪上加霜”。鉴于此,执行法院在坚持依法执行的前提下,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加大协调处置力度,既及时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缓冲期,维护了当地社会的稳定。

维护权益有力度,善意执行有温度。在执行工作中,滨湖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充分保障胜诉方权益的同时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各方利益平衡点,特别是在疫情期间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鼓励申请执行人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缓冲期,避免因暂时的困难使被执行人陷入困境甚至彻底丧失偿债能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