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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设备已停产,租金能否不付?
融资租赁公司诉机械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2-01-10 16:34:2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30日,融资租赁公司与机械公司签订一份《融资回租合同》,约定由融资租赁公司向机械公司购买设备再租回给该机械公司使用,该台设备即为租赁物件,转让价格为88万元,首付款26.4万元,合同总金额为94.95万元,租期24个月,每月10日支付租金;其向机械公司支付61.6万元后即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机械公司自第八期起逾期三个月,融资租赁公司发函要求机械公司一次性支付逾期租金7.22万元,但机械公司未能支付;2019年10月21日,融资租赁公司向机械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偿付全部租金及逾期利息,但至今未履行。但机械公司认为租赁物由于安全环保检查早已于2019年7月停工停产,也未实际使用,不应再支付相关租金及利息,其至今未能开工,处于停产状态。融资租赁公司遂起诉要求机械公司立即支付全部未付租金489400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机械公司未能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融资租金公司主张机械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机械公司抗辩因2019年7月停工停产至今未实际使用租赁设备故不支付租金,但系其自身原因导致,不影响其向融资租赁公司按约支付租金的义务,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机械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489400元及逾期利息 。


典型意义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趋于风险控制的需要,公司越来越注重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来规范经营行为,合同涉及的交易的标的、金额、时间等基本要素必然是核心,但违约条款也不容忽视。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违约行为的认定、有无过错、违约责的严苛程度等各持己见、争论不下。

法院建议:违约责任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违约责任的意义主要并不是在于要求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是敦促当事人更严格审慎地履行合同义务,最大可能地促进合同目的的实现。1.在签订合同时,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一方提供合同文本时,更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合同文本进行仔细审查,加强磋商环节的谈判,尤其是其中的违约责任条款;2.违约金、逾期利息、损失、定金都可能是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甚至同一份合同中可以同时出现以上几种;3.因违约引发诉讼,将承担律师费、保全担保保险费;4.电子数据泛化背景下,注意及时固定合同签订及履行的客观事实的证据。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