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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超过到期日多年也可随时兑付?
A公司诉无锡交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1-10 16:32:3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A公司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载明:出票人B公司,出票金额2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2年9月14日,付款行为无锡交行。2018年11月1日,A公司持案涉汇票向付款行无锡交行提示付款,被无锡交行以“该票据已超过票据时效”为由拒绝兑付。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票据法》第十八条赋予持票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系出于公平、诚实信用考虑,防止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此而获得不当得利,但持票人怠于行使票据权利,对票据权利灭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票据权利灭失时起算。本案中,案涉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9月14日,A公司于2014年9月14日即丧失票据权利,直至2019年2月12日,其才向无锡交行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已经经过。


典型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院建议:1.公司及时清理财务资料及应收账款,利用询征函、催收函、律师函,定期对帐;2.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催收的,注意保留证据;3.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4.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