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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自媒体言论 营造合法网络舆论环境某
房地产公司诉某科技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1-10 16:14:1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告某科技公司系自媒体企业,运营无锡某楼市信息公众号,主要通过发布楼盘信息及相关广告营利。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发现,被告某科技公司在2020年8月发布的某篇文章中使用“不良开发商”“缺乏底线的开发商”等言论评价原告,具有侮辱性。被告某科技公司称其在该文中反映的楼盘质量问题是经过实际调查的,具有真实性,未侵犯原告名誉权。

滨湖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对于社会公众就房屋质量方面的评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对于侮辱性言辞,仍可主张侵权责任,维护自身商誉。某科技公司发表的涉案文章,公开披露商品房质量问题,属于舆论监督行为,但应尽到审慎义务,避免使用侮辱性言辞。某科技公司作为业主与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之外的中立第三方,公开发文使用“不良开发商”“缺乏底线的开发商”等词评价某房地产公司,指向明确、传播广泛,对某房地产公司商誉产生直接负面影响,具有侮辱性,故不论其反映的质量问题是否客观真实,使用侮辱性言辞本身便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判决某科技公司发布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某房地产公司5万元。


典型意义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对网络言论进行规范,能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随着自媒体平台的快速发展,利用网络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案件逐年上升。自媒体传播的开放性使得任何主体都有在网上发表言论的自由,而这种自由恰恰需要行为人更强地自我约束,否则网络环境高度的开放性、传播性、交互性会使得言论一旦发出,影响便难以控制。本案裁判对强化自媒体平台的言论审慎义务、树立网络责任意识、净化网络语言环境均有积极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