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是打击逃避执行的“老赖”,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滨湖法院积极探索“拒执罪”的理论和实践基础,通过追究失信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方式,引导当事人作出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的正确选择,充分发挥了刑法惩罚、教育、预防的多重功能,有力的加强执了行工作的力度和影响。
典型案例一:华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华某因认为其前妻卞某应当共同偿还婚前欠借款,遂指使他人强行拖走由卞某的轿车。卞某多次要求华某归还车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车辆。法院判决华某将该轿车归还给卞某,判决生效后华某拒不履行。卞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部门先后多次要求华某主动交出轿车,但华某却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甚至还向法院提供虚假的住所,也拒不向法院说明车辆的真实去向。
审理结果:被告人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往往会编造各种来理由来干扰、逃避执行。本案中,华某不仅未能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还主动编造各种谎言抗拒执行,甚至在法院的一再追问下,仍然拒接如实陈述。这种自欺欺人的行为不能严重干扰正常的执行工作,也触犯了刑事法律,得不偿失。
典型案例二:陈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基本案情:陈某因某纺织公司结欠其货款,在得知该公司债务缠身且设备被法院查封之后,擅自伙同他人至该公司私自拆卸设备(涉案价值逾48万元)并转移藏匿,欲藉此向该公司索要货款。该公司报警后,其同伙在公安机关调查中如实陈述了犯罪事实,但陈某仍然置若罔闻,继续隐匿财产,拒不归还。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该公司被查封的财产被擅自转移,遂作为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在公安机关侦办过程中,陈某感到巨大压力,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
审理结果: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任何人行使权利都必须通过正当、合法的手续途径。本案中,陈某虽然与被执行人有正常的债务纠纷,但是未经过法院同意,擅自处置法院查费的财产的已经构成了犯罪。幸亏陈某及时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积极自首、坦白,争取了宽大处理。
像这样的案例还有不少,虽然情节各有千秋,但都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自作聪明,导致最终作茧自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如果你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那可要三思而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