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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滨湖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8-08-22 16:32:29 打印 字号: | |
  8月22日,滨湖法院依法对包某非法转移法院查封财产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包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3月,被告人包某经营的机械公司因与常州某设备公司之间的货款纠纷,被滨湖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其公司6台机床设备被法院依法查封。经该院主持调解,包某经营的机械公司确认结欠货款17万元,并作出相应的付款期限承诺。但包某并未如期履行付款义务,甚至于在法院查封期间擅自将已查封的机床转移给第三人抵债。

法院在执行期间发现查封的机床被擅自转移,遂作为犯罪线索立即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期间,包某主动到案如实陈述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犯罪行为,并主动履行了债务。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包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包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包某成已将涉案欠款还清,弥补了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包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该院判决被告人包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