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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堆砂石引发交通事故 堆放者和管理方均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6-12-13 11:15:41 打印 字号: | |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近日,金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承担10%赔偿的赔偿责任。

  2015年5月15日上午,被告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武进区返还金坛,车行至水北路段水尧线时,撞倒了在公路边的行人杨某,而事发地该路段当时有被告刘某临时堆放用于建房的砂石,堆放的砂石在宽6米的公路上占据路面宽3.25米。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原告杨某受伤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伤所产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0500元。因此,原告将徐某、刘某、公路管理部门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看,刘某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所堆放的砂堆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其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该案来看,应承担10%的责任。被告徐某驾驶汽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遇前方砂堆时采取措施不力,对在道路上正常行走的原告周某未进行有效避让以致引发事故,是该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80%的事故责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管理部门,作为事发公路路段的管理者,对公路负有法定的管理职责,对刘某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所堆放的砂堆并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清理、防护与警示义务,故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在该案中亦承担10%的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苏法院网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