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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籍夫妇拒不履行玩失踪 法院依法限制出入境
  发布时间:2016-12-13 11:15:18 打印 字号: | |
  说起如何打击老赖,不少人认为凌晨行动、集中清场等强制行为最是行之有效,然而对于财产情况较好甚至经常来往国内外的老赖来说,限制出入境往往才是最有效的“温柔一刀”。近日,园区法院对一对港籍老赖夫妇采取限制出入境的手段,老赖夫妇因无法出入境主动来法院履行生效判决。

  2015年初,李某与香港籍赵某夫妇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380万元的价格买下赵某夫妇的一处房产,约定了尾款交付和违约金等事项,并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10万元定金。谁知该房产早已经被法院查扣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眼看协商无果,李某便将赵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并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夫妇赔偿李某20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夫妇不仅没有依法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更是玩起了躲猫猫,李某便向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赵某夫妇常年往返香港和内陆,在苏的住宅常年空置,也没有能接通的联系方式,承办法官一时找不到赵某夫妇,使这起案件一度陷入执行僵局。考虑到被执行人赵某夫妇系港籍,需要频繁出入境,承办法官立即做出限制赵某夫妇出入境的裁定,逼迫被执行人现身。果然没几天,赵某夫妇回香港受阻,被告知已经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无法通行,马上主动来法院履行判决,赔偿李某20万元。

  法官提醒:为了有效解决执行难题,法院推出了多种工作措施,然而具体案件的执行仍然要讲究策略、因案制宜。例如已经掌握被执行人人身、财产线索,却因被执行人“打游击”、暴力抗拒执行导致执行工作受阻,采取错时突击式的凌晨行动、集中清场;针对人难寻的情况,采取舆论威慑式的失信人员名单公示制度,通过压缩老赖生活圈、营造高压氛围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针对类似本案中被执行人系港澳台籍、外籍或是经济能力较好需要经常出入境做生意的,限制其出入境则是最节约司法资源的做法。
来源:江苏法院网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