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怠于行使权利 丧失胜诉权
  发布时间:2016-12-13 11:13:00 打印 字号: | |
  2012年发生车祸撞坏车辆,时隔四年起诉对方要求赔偿车损,结果败诉。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2年11月19日晚,小张驾车行驶至某烟酒店门口时,与对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电动车车主小吴和三位乘员受伤,且车辆损坏。事发后,小张弃车离开现场,于次日下午至交警队自首。经交警队调查,小张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吴承担次要责任,三位乘员不负责任。之后在处理该事故其他赔偿事宜中,小张未向小吴主张车损。直至2016年3月30日,小张才诉至法院要求小吴赔偿车损6270元。

  庭审中,小吴认为小张起诉距事故发生时已超过二年,超过诉讼时效,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权利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丧失胜诉权。小张于2016年3月提起诉讼,距事故发生致小张财产权利遭受侵害已逾二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小张向法院起诉要求车损赔偿适用上述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两年内。但是,小张的车损已超过两年,且小吴作出时效抗辩,因此,法院未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由此提醒大家,诉讼时效不容忽视,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及时主张,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法院网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