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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公共场所耍弹弓 射伤他人引纠纷
  发布时间:2016-12-13 11:11:48 打印 字号: | |
  熊孩子用弹弓射伤小伙伴致10级伤残,就为这调皮的一弹弓,父母要赔偿对方25000余元,近日,赣榆法院城头法庭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1月3日下午,12岁男孩小朱和小伙伴小李在自家附近的马路上玩耍,一不留神,小朱用弹弓射中小李左眼,好心邻居急忙将小李送往医院急诊,但小李终因左眼玻璃体疝,外伤性虹膜根部离断等无法恢复正常视力,后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小李出院后,双方家长协商赔偿问题未果,遂诉诸法庭。

  赣榆法院城头法庭经审理认为,侵权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小朱在公共场所弹射弹弓,造成原告身体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小朱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监护人朱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5500元。
来源:江苏法院网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