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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能随意当 小心负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6-12-13 11:10: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因借款人未能在约定日期内还清借款,结果担保人承担了10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4月,昆山某甲公司为张某、许某、李某、王某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约定该甲公司为张某向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贷款金额100万元,借期一年。李某、王某为张某向该甲公司提供了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张某和许某系夫妻关系。之后,由于张某贷款出现逾期,导致该甲公司为张某向银行代偿。后甲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支付甲公司代偿本息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许某、李某、王某对张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张某、许某、李某、王某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清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甲公司作为保证人依法向张某追偿该款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张某、许某系夫妻关系,应依法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王某基于约定,依法应当对张某的上述债务承担反担保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请。

  法官说法: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我们《担保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江苏法院网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