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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催债险些掐死情人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6-12-13 11:09:27 打印 字号: | |
  男子李某因赌博向情人借款,后情人催债,发生争执后,李某竟掐住情人脖子,险些致情人死亡。日前,李某因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开始建立情人关系,并经常一同参与赌博,被告人李某输了钱就向王某借款,也因此先后向被害人王某借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

  2016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因赌博一事与其母亲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并入住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一宾馆。当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又一起参与赌博,期间,被害人王某向被告人李某索要借款,被告人李某因赌博已向父母要过钱,知道再向父母要也要不到钱,只得称回宾馆再谈。当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回到宾馆房间后,再次因借款一事发生口角,继而拉扯,被告人李某骑跨在被害人王某腰部两侧,因被害人王某称要到被告人李某家里去要钱,被告人李某被激怒,用力猛掐被害人王某的脖子,直至被害人王某脸色发白、瞳孔放大、眼睛流泪、手脚抽搐。后被告人李某松开双手并喊被害人王某的名字,但被害人王某并无应答。被告人李某以为被害人王某已死亡,在准备离开房间时,踢了被害人王某两脚,被害人王某坐起,二人继续留在房间。当日22时许,被害人王某以还他人借款为由离开房间,随后立即报警。

  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王某颜面部有大面积皮肤淤血伴散在出血点,眼睑出血,球结膜出血,窒息征象明显,颈部有11cm×5cm的皮肤挫伤,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300元,被害人王某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明知掐被害人的脖子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仍然不顾被害人王某的反抗,采用暴力手段猛掐被害人王某的脖子,致被害人王某脸色发白、瞳孔放大、眼睛流泪、手脚抽搐。因此被告人李某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猛掐被害人王某脖子数十秒至一分钟的时间,致被害人王某面部大面积皮肤淤血,眼睑充血,球结膜出血,窒息征象明显,足以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李某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李某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江苏法院网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