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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棵桂花树的利益之争
  发布时间:2016-12-13 11:06:43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话,手足情深,兄弟之间本应相互扶持,可在金坛有一对亲兄弟却常因为一些琐事争执不休,甚至有时会大打出手。最近两人又一次为了利益对簿公堂。

  上世纪七十年代,刘大、刘二的父母建了东西走向4间平房,并将东边2间平房分给刘大,西边2间平房分给刘二。刘大、刘二各自成家后,均在他处重新盖了新房。刘大也将分给自己的2间房屋拆除,但是在原址的周围留有6棵桂花树,即是本案中的“主角”。

  刘大、刘二两人虽是亲兄弟,却不似亲兄弟,甚至不如过往路人,彼此关系甚至有些“剑拔弩张”。父母健在时,两人还有所收敛,但父母过世后,两人的矛盾不断升级。刘大种了些苗木,需要用卡车运输,刘二为了不让刘大的运苗木的车从自家门口经过,甚至在门口挖了几个大坑。两家人为了宅基地、农田,只要涉及到兄弟两人来分配的,都要产生纠纷,甚至多次闹到法院,官司打了一桩又一桩,从一审到二审,从诉讼到上访,血浓于水的亲情在这兄弟两人间是一点也不适用。

  近日,刘二认为老宅周围的6棵桂花树是父母当年的遗产,要求分割桂花树的继承权。得知到刘二的要求后,刘大直接予以拒绝,称这6棵是自己种的,并非是父母所留,不可能分给刘二。两人为此再次争执不休,最终请求法院给予公平判决。承办法官多次凑合协调兄弟两人的关系,甚至找到当地村委会参与调解,但是两人已经积怨已久,都抱着“不争馒头争口气”的心态相互僵持,最终调解工作以失败告终。承办法官只好按照程序依法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父母均已经去世,生前均未立遗嘱,兄弟两人作为仅有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涉案6棵桂花树种植在父母分给被告刘大的平房宅基地周围,原告在诉讼中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6棵桂花树系其父母的遗产,故刘二的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该6棵桂花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江苏法院网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