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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痴呆患者走失去世,责任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6-12-13 11:04:46 打印 字号: | |
  罹患老年痴呆的老人出走后在某工厂内去世,工厂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吗?前阵子,姑苏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阿姨罹患老年痴呆,子女为防止她走失,在张阿姨身上装有定位仪。去年夏天的晚上,张阿姨外出未归,家人到处寻找,根据定位仪的位置到苏州某厂区寻找时,保安根据禁止外人进出办公区域的规章制度,不同意张阿姨家人进入厂区深处的办公区域寻找。后来,经过张阿姨家人的恳求,同意了张阿姨家人进厂区找人的要求,但要求不能耽搁太久,尽量快点出来。由于定位仪的定位不能做好十分精确,张阿姨家人当天晚上在厂区并没有找到张阿姨,两日后,再次进入厂区寻找才发现了张阿姨的遗体。

  张阿姨家人认为,某工厂对厂区疏忽管理和不配合寻找导致他们不能及时发现张阿姨,是导致张阿姨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其死亡的赔偿责任,由于协商赔偿未果,张阿姨家人将该工厂诉至姑苏法院。

  姑苏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阿姨年事已高,且患有老年痴呆症和高血压,原告作为张阿姨的家属及监护人,应当照顾其生活,对其出行应当具有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尽量避免危险的发生。但事发当晚,原告放任张阿姨独自外出,具有重大过错,原告的行为与张阿姨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作为对外营业的公司,厂区面积较大,辖区内有众多家单位,更应进行良好有序的管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张阿姨从失踪到最后死亡的时间长达近三十个小时,根据定位仪显示,张阿姨应该就在厂区内,如果被告能够足够重视,陪同原告在厂区内仔细搜寻,或者在次日白天对厂区内尤其是处于监控死角的位置进行搜索排查,便有可能发现张阿姨的踪迹。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各项因素对造成原告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程度,酌定对于张阿姨死亡的损害后果,由被告承担5%的赔偿责任。

  姑苏法院主审法官提醒,对于罹患老年痴呆或者其他精神问题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需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与此同时,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对自己所管理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积极进行救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失,当发生危险时,经营者的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来源:江苏法院网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