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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车过程中出事故 驾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6-12-13 11:01:48 打印 字号: | |
  学员使用驾校车辆练车时,与一辆轿车相撞,该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学员在学车过程中驾驶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何某各项损失合计9560元,被告驾校赔偿2300元,驳回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7月,王某在大学暑假期间回家,报名学习汽车驾驶资格考试,并与驾校签订了服务合同。2015年7月20日,王某在教练刘某的陪同下在道路上进行驾驶训练,当王某驾驶的教练车行驶至金一路与省道交叉口时,王某未打左转向灯欲左转弯,与对面何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王某与何某均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何某被送入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臂软组织挫裂伤,脑震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何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驾校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经查明该教练车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驾校作为肇事车所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何某受到损害,应该予以赔偿。王某作为学员,与驾校签订了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培训驾驶过程中非因学员故意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驾校应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驾校应在超出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江苏法院网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