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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诉海门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发布时间:2016-12-13 10:52:09 打印 字号: | |
  原告蔡某于2012年7月起由第三人建安公司派遣制安哥拉从事建筑工作,2014年3月原告以“疟疾频繁发作、身体不适”为由申请回国,同年4月原告回国,并于11月向被告海门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9月30日作出海人社工不认[2015]1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申请人蔡某至今既不能提供其自称患“疟疾”的确诊材料,也不能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材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其提交的现有材料,其在本案中的情形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各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申请人蔡某于本案中的情形为工伤。原告蔡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是基于被第三人海门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指派安哥拉从事建筑工作期间被蚊虫叮咬。并非是疟疾申请工伤认定,也与职业病无关,而原告就其陈述的“全身无力,无法从事相应工作”并未能够提供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故原告应对其主张的受到事故伤害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原告蔡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经南通中院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一是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相应材料证明。二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以及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均有相应的规定。被蚊虫叮咬属于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无论采取什么防护措施,被蚊虫叮咬都在所难免,如因“被蚊虫叮咬”而受到伤害或患上职业病则另当别论。通过本案告知需申请工伤认定的群体,要实现自己的权益首先要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其次还要提供收集相应的诊断资料予以佐证。
来源:江苏法院网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