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南京法院、镇江中院分别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南 京
积极举证销售者免责
【案情】2014年4月,胡某在南京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居公司)以9.9元购买“丽巴画框”一件,该商品外包装上未标示生产执行标准。该类商品目前尚无强制性的国家标准,系经该家居公司中国测试及培训中心(该实验室持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试验并核准上市。胡某以家居公司向其销售没有产品执行标准的商品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退还所购商品货款并赔偿500元。
审理过程中,家居公司举证了其实验室检测报告来证明涉案的产品符合该公司统一的企业标准,该标准亦是在欧盟实施的标准。同时,该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将涉案产品的企业标准到监管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后,迅速重新印刷产品标签,重新加贴新标签。新标签上印刷了产品执行标准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中国境内组织生产并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该家居公司尚未完成涉案产品执行标准的备案工作即将该产品上架销售,不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但经营者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胡某提起诉讼后,该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于诉讼过程中备案成功,涉诉产品质量亦符合其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对胡某要求退货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对其要求500元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支持消费者要求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而是对商家积极举证产品质量合格并且整改到位、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行为给予了肯定。通过本案判决,我们希望能够发挥司法的示范效应,鼓励涉诉经营企业积极应诉、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寻求网络平台支持维权得偿
【案情】2015年4月,韩某通过某网络服务平台,向高某某网店购买了价值68元的小米移动电源。韩某认为高某售卖假货,遂与高某交涉,并向该网站投诉,后高某退还韩某货款,但未同意韩某提出的500元赔偿要求。之后该网站将卖家高某的信息告诉了韩某,并且将高某注册于该网络平台的该网店所发布的信息进行了删除。韩某认为高某在网上销售假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赔偿其500元,网络平台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韩某提供的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能够证明韩某所购的小米移动电源系假冒产品,高某作为商品经营者将假冒产品进行销售构成欺诈。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在韩某投诉后,立即对高某所发布的信息进行了删除,并且向韩某及时披露了卖家信息,因此该网络平台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高某赔偿韩某500元。
【点评】广大消费者在享受网络便捷购物的同时,一定要提高商品的鉴别能力,对于涉及食品安全以及像本案手机移动电源等具有一定安全隐患的商品,选择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一旦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积极向网络交易平台公司投诉,或者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准备诉讼的,还要积极固定证据,以便向经营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求偿。
许下承诺就当履约
【案情】石某于2014年3月15日凌晨1:07至3:45期间,在某商城店铺,分79份订单购买79根10g的金条,每单商品价格均为2650元。石某在订购的同时,将货款支付到第三方监管账户中,总计货款金额为209350元。同年3月18日15:50,被告网店将原告订购的所有金条作为一份快件交付速递物流公司进行发货。当日16:04,石某认为该商铺未按约定时间发货,提出退款申请。3月19日19:06,速递物流公司将快件退回被告公司。3月20日16:19,经被告公司同意,“支付宝”将209350元货款全部退还石某。2014年5月12日,石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公司延迟发货,妨害其购买权益,应承担迟延发货的违约责任,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延期发货违约金39500元(79单×500元/单),该款以积分形式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商城在《延迟发货规则与实施细则》中载明:迟延发货,是指除特殊商品外,商家在买家付款后实际未在七十二小时内发货,或定制、预售及其他特殊情形等另行约定发货时间的商品,商家实际未在预定时间内发货,妨害买家购买权益的行为。延迟发货的,商家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三十(金额最高不超过五百元)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将以积分形式支付。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石某的诉讼请求,违约金调整至800元,以积分形式支付。
【点评】本案涉及的是经营者对消费者作出承诺的效力问题。当经营者自行作出承诺高于一般法律规定,对消费者更有利时,应当遵循承诺。本案也提示经营者作出承诺时应有承担承诺风险的意识。
标识与实物不符构成欺诈
【案情】2015年5月30日、31日,韩某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包装标示为安吉白茶的茶叶9盒,单价为880元,总价合计7920元。该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注了茶叶名称为白茶,原产地为浙江湖州安吉。后韩某认为,根据产地信息和执行标准号,涉案的茶叶不能标注为安吉白茶,销售商存在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吉白茶属于地理标志产品,国家规定了特定的执行标准。讼争商品在里外包装上均标识的产品名称为安吉白茶,但标识的执行标准却为普通绿茶的执行标准,显然存在产品标识不真实、不合法的情形,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应当认定为欺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国家对地理标志产品,采取法律上的保护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和专用标志。类似地理标志产品在我国有很多,南京消费者比较熟悉的有固城湖螃蟹、阳澄湖大闸蟹、镇江香醋、高邮咸鸭蛋、南京雨花茶、盱眙龙虾等等。消费者如果购买这类地理标志产品,应认清产地,并认真查看是否印有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
“官换机”冒新机算欺诈
【案情】2015年2月,蒋某在南京珠江路上经营手机的郭某处购买苹果6手机一部,并于购买当日支付手机价款4900元,郭某出具销售凭证承诺保修期一年。之后蒋某发现手机系统激活日期为2014年10月,手机包装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在苹果官方网站上查询所购手机的保修到期日为2015年10月3日。郭某出具的苹果公司服务报告单显示:涉案手机是另一部苹果手机存在故障而置换后的手机。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郭某返还购机款4900元并承担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作为手机经营者,理应知道苹果“官换机”与原装全新手机在激活日期、质保期限等方面的区别,其在向蒋某出售手机时应明确告知上述信息。在郭某明知其出售的手机系“官换机”的情况下,仍然将其作为苹果原装全新手机出售给蒋某,致使蒋某误认为涉案手机系原装全新手机而购买,应当认定郭某的行为构成欺诈。遂依法判决郭某退款退货并支付相当于三倍价款的赔偿金。
【点评】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原因之一。只要是与消费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及选择等有直接关联的信息,消费者都有权知悉,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提供,既不能主动地虚构事实,也不能对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不予披露,即信息披露义务方面的不作为也会构成隐瞒真相的欺诈。
(文中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
镇 江
新车疑似二手车
虚假销售也侵权
2014年8月,刘某在丹阳某4S店购买一辆海马汽车。后刘某进行修理和保养时,发现销售记录显示,该车曾于2014年3月22日销售给曹某,故认为该车是二手车,4S店存在消费欺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返还购车款112600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是该4S店的员工。该4S店在2014年3月,因不能完成汽车销售任务,故与其员工操作了一次虚假销售。该次销售并未给刘某造成实际损失,但未向刘某进行如实告知,侵害了刘某的知情权。后经调解,以4S店向刘某赔偿10000元解决该案。
代收快递丢失货物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2014年9月,刁某委托他人从昆山通过某快递公司寄送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物品,注明投递地址为镇江市甲鞋业公司,收件人姓名为刁某。9月14日下午,投递员将该快递投递到本市的另一家鞋业公司,由门卫徐某在快递回执单上盖了收件章。后该快递丢失。刁某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重新办证的各项损失156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在投递刁某快递物品时,未按照快递上明确注明的地址和收件人进行投递,在未与快递单上注明的收件人联系、更未经快递单指定的收件人同意的情形下将快递交由他人签收,导致邮递物品丢失,对损失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据此判决:快递公司向刁某支付赔偿金1564元。
购物十年未配送
解除合同赔损失
2004年3月,胡某向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台松下等离子电视和一台海尔冰箱。电器公司销售后出具了发票和配送服务单。配送服务单载明:送货日期为听柜台通知。胡某几次要求送货,电器公司因缺货而要求等通知。后胡某外出做工程,电器公司因管理问题,亦未再进行配送。2014年12月,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其与电器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电器公司返还货款47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支付货款后,电器公司应按约交货。双方约定的送货日期为“听柜台通知”,属于对履行期限未作明确约定,电器公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电器公司过分迟延交货,且在胡某催促履行后仍未交付货物,胡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遂判决:电器公司向胡某返还货款476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
微信购物遭欺诈
微商违约被判赔
2015年2月7日,谢某通过微信号与王某达成购买“小熊尼奥”品牌早教产品的合意。当日,谢某向王某支付款项17000元。后王某因故未能发货,也未退款,还将谢某从微信好友中移除,使谢某无法正常与其联系。2015年3月25日,谢某到公安部门报警并申请冻结了王某的支付宝账户。2015年8月24日,谢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归还货款17000元,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与王某于2015年2月7日通过微信达成了买卖合意,是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在王某不能履行发货义务的情形下,谢某要求与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货款1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王某向谢某退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机场接送出车祸
旅游公司要担责
季某通过旅游公司赴台湾旅游。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公司义务包含将季某从家中接送至南京禄口机场。后该旅游公司委托另一公司组织车辆将季某从家中接送至南京禄口机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季某受伤。季某起诉要求旅游公司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旅游公司认为,该公司只应承担该3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旅游公司承担的旅游服务义务包含将季某等从家中运送至南京禄口机场的内容,承运过程中,季某等人因旅游公司方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旅游公司应当按照运输服务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季某等人的损伤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旅游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辅助履行人进行追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