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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超一年 离职副总索赔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6-02-26 10:51:24 打印 字号: | |

【案情】拒绝岗位调整频频信访

44岁的王女士本在某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任副总,2008年初,单位领导想将王女士调至另一下属企业任经理,但被王女士拒绝,之后便陷入一种“无岗无职”的境地。于是王女士一边到上级部门信访,一边回原单位当起了“走廊员工”。2008年底,单位正式解除了王女士的职务,并在次年年初向王女士发出调整工作岗位及上岗通知。王女士对单位的决定有异议,自2009年起就不再到单位上班,也未采取其他措施,仅是继续到上级主管部门信访。
    2011年初,原单位以连续旷工两年为由,通过特快专递向王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通知,但四次送达均被王女士以各种理由拒签。2013年初,因长期上访无果,王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并称自己近期才得知已被辞退,同时强调自己一直在向相关部门上访,可视为仲裁时效中断,因此仲裁时效起算点应是2013年初,但仍被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支持,对此结果王女士感觉无法理解,因此成讼。
    【审理】上访不能成为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滨湖法院审理认为: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是上访并非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而且王女士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法定事由导致仲裁时效中断。最终,滨湖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诉讼时效一过,将失去法律保障
    在劳动纠纷中,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的才能提起诉讼。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如果仲裁时效过了,仲裁和诉讼都只能败诉。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遇到仲裁时效中断情形,则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本案中,王女士自2008年起就应自知已与原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在先后四次拒收原单位所寄快递时,也应知道相应后果,如果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应在拒收辞退通知之日起在法定时效内主张其权利,而王女士所强调的上访行为并非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综上,王女士至2013年初才申请仲裁,显然已超过了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正是因为王女士对自己申请劳动仲裁权利的法定时效没有正确地把握,从而错过了主张权利的法定期限,最终败诉。
    法官希望广大劳动者能引以为戒,如果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一定要及时提请仲裁,否则法律就无法支持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