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年1月11日上午
地点: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案由:合同纠纷
案情: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一套近100平米的经济适用房,季先生和奶奶住了多年。没想到,奶奶百年后,季先生却因这套房产两次与六位昔日至亲对簿法庭。
案情回放
今年35岁的季先生与妈妈季女士、姥姥刘老太一起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的一处普普通通的经济适用房内。房子面积不小,近100平米的建筑面积。因为从小跟随姥姥生活,又深得宠爱,季先生便称呼自己的姥姥为“奶奶”,一家三口住得其乐融融。
“工作以后,只要我不出差,就从三舅那儿接奶奶来家里住。”奶奶刘老太除了季女士,还有另外四个儿女。
然而,奶奶的去世却打破了这个大家庭的平静。
据季先生介绍,他和奶奶共同居住的房子是2006年他出资以奶奶的名义买的。“奶奶只是名义上的购房人,我才是房子真正的所有权人。而且,奶奶去世前,曾经由我母亲代为书写过一份遗嘱。可两位表姐作为奶奶的继承人,却不配合我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硬要将房子作为奶奶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季先生所说的表姐,是自己大舅的两个女儿。
季先生的大舅已于1987年去世。“大舅去世的早,就只剩下这两个表姐,我们平时来往不是很多。”
按照法律规定,季先生的这两位表姐也是刘老太太的法定继承人。
为此,2011年12月,季先生将自己的母亲、两位舅舅、一个小姨以及两位表姐等六人,以“遗赠纠纷”的案由告上昌平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据奶奶的遗嘱,将房屋判给他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老太所立的遗嘱,是由其继承人刘老太的女儿季女士代书的。作为受遗赠人季先生的母亲,季女士与季先生二人具有利害关系。依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这份遗嘱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季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季先生提起了上诉。
经过了一审、二审,最终,季先生的诉讼请求都被驳回了。以遗赠纠纷为由无法得到支持,季先生决定以“合同纠纷”为由,再次起诉到昌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归自己所有,刘老太的法定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现场
借名还是借款,六被告持不同意见
庭审当天,只有季先生和他的二舅、三舅出庭参加诉讼,季先生的母亲、小姨以及两位表姐都没有出庭。“母亲委托二舅当她的代理人,小姨多年没有联系了。”
而季先生的两位表姐则委托了韩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因为五环堵车,韩律师姗姗来迟。在审判长的引导下,韩律师向早早等候在法庭里的几位当事人表达了歉意。
“现在开庭。”审判长敲响了法槌。
“我们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是原告买的,应该给他,我们同意协助原告一起办理过户手续。”庭审一开始,被告季先生的两个舅舅就明确向法庭表示。
作为季先生两位表姐的代理人,韩律师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房子应当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分配。
“这个房屋,从房本上看,名字是被继承人刘老太,购房合同以被继承人的名义签订的。原告只是和她共同生活,不能证明原告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应为借款。”而在房屋的出资问题上,韩律师说:“我们只能认为是借款。”
坚称借名买房,原告表示“太委屈”
虽然是第二次起诉,但面对被告借款买房的答辩意见,原告季先生还是一肚子的委屈。
“这房子明明是我当年花了26万余元买的,奶奶在遗嘱中也承认了房产由我出资、房子归我所有。写遗嘱的时候,还有律师见证。既然已经有了约定,就不应当被认定为祖母的遗产进行分割!”
在举证质证阶段,原告季先生当庭举出了购房出资协议书、遗嘱、购房付款凭证及物业、维修基金票据等材料,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律师见证书等证据材料,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并实际控制着涉案房屋。
“购房款、维修基金、垃圾处理费、电梯费、供暖费、物业费……这些都是我交的。而且,如果我不是这房子的实际产权人,也不会有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我才是实际的购房人,实际控制和占有着这所房子!”季先生说。
认为证据存疑,两表姐申请笔迹鉴定
对于原告季先生当庭出具的证据,被告季先生的舅舅们没有意见,表示认可。两位表姐的代理人韩律师则一一进行了反驳。韩律师认为,季先生住在涉案房屋内,缴纳各项费用是应当的。而刘老太年事已高,房产证由季先生保管也合情合理。对于最后一份律师见证书,韩律师认为,应当是证人证言,由见证人出庭,双方进行质证。
“这几份证据中,有三份证据,即购房出资协议书、遗嘱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均有刘老太的签名,但是签名却都不一样。我们要求对这几份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韩律师当庭提出进行笔迹鉴定。
“应当都是奶奶签的名。”这个要求令季先生始料未及,“出资协议书和遗嘱是她本人签的,但签署购房合同的时候,我不在场,不确定是不是奶奶本人签的。”
因此案涉及笔迹鉴定,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待鉴定结论做出后继续开庭。(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