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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期间再作案 一男子因诈骗“六进宫”
  发布时间:2015-07-14 11:34:59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事不过三”,一般犯过三回错误,很多人都会醒悟了。但是已经“五进宫”的周某却始终执迷不悟,在监外执行期间仍多次实施诈骗,最终将自己第六次送进了监狱。

 

周某,男,38岁。在1994年至2009年期间,曾五次分别因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09年7月6日,周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法院裁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可谁知,法院对其的宽容与体恤竟给了周某再次犯罪的机会。

 

20145月的一天上午,周某在江阴青阳镇商贸城南门叫了一辆“黑车”,并对司机郑某称要以600元的价钱包车,郑某以为来了个“大生意”,便一口答应了。随后周某先让郑某将车开到青阳镇的一处工厂附近,其下车买了一盒保健品后又让郑某开车到新桥接一个叫“小英”的朋友,但是没有接到。之后,周某装模作样的打了一个电话后便让郑某将车开到江阴徐霞客医院。

 

周某一个人进了医院后不久就出来告诉郑某“小英”在这里看病,但是他身上钱不够,需要向郑某借钱。郑某考虑了一下,便将身上的660元全给了周某。随后,周某再次从医院出来称钱不够,能不能再借点,并让郑某去银行取钱,保证以后通过银行转账还钱,还要了郑某的建行卡号。后郑某开车带着周某到了医院旁边的建设银行,周某先后3次以钱不够为由让郑某从卡上取了2500元交给他。最后,二人回到医院停车场,周某让郑某在该处等候,他自己却进了医院大楼就从另一出口逃走了。

 

20145月至8月间,周某分别在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无锡市人民医院、江阴市徐霞客医院利用相同的手法作案三次,骗得人民币共计60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周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对本次犯罪作出判决并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本次犯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最终,周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剩余刑期六年三个月零二十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