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发展倡议是党中央实施新一轮对外开放、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举措。“一带一路”在给国内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会带来更多的法律维权挑战,甚至会遭受国外托拉斯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一旦应对不当,则可能会造成国内产业发展的被动局面。
以美国欧特克公司和奥多比公司为例,该两公司近年已多次起诉中国信息文化龙头企业,中望软件(ZWsoft)、水木动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凡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印迹广告有限公司都曾经被两公司“请”上被告席,中望软件(ZWsoft)还曾经到荷兰海牙法庭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北部地区法院与欧特克公司庭审对峙。两公司大多起诉认为,中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3ds max、Maya、Adobe photoshop等系列软件,或者在软件中抄袭了原告的源代码,故要求中方企业按照中国政府在《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做出的承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使用该两公司的相关系列软件、赔偿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等。从审判结果来看,除中望软件在荷兰海牙法庭胜诉外,国内企业要么与该两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要么被判定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令停止继续使用相关软件系统,并向两外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该类案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从案件类型看,该类案件属于国外具有特定知识产权优势的垄断企业,借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对国内企业提起的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比如在计算机绘图和动画广告制作等专业领域,3ds max、Maya、Adobe photoshop等计算机软件属于从事信息文化产业所必备的工具软件,一旦国内企业被判定禁止使用该系列软件,不但会对地方软件园、动漫园、产业园内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扰乱园内经济发展秩序,还会严重影响国内同业的发展前景,大批3D影视、动画产业等信息文化企业都将难逃侵权之责。
从裁判结果看,该类案件属于国内信息文化产业在“走出去”战略中所必然遭遇的知识产权法律“阻击”,是中国公司打造国际品牌过程中的“成年典礼”。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为此,信息文化产业必须坚定不移的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通过“走出去”来实现我国文化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显著提升。而当前,我国的信息文化产品存在产品种类单一、出口范围狭隘、销售渠道不畅、自有知识产权水平低等现实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内信息文化企业持续遭受外国知识产权的维权诉讼,甚至遭遇专利蟑螂或者专利流氓(Patent Troll),则更加不利于提升国内信息文化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当前,《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已拥有150多个成员国,中国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压力将越来越大。但国际司法实践表明,国际司法领域的诉讼矛盾纠纷从来就不以单纯的追求公平正义为唯一的价值目标,相反,国与国之间商务纠纷的政治色彩要远远大于法律色彩。国内法官不但要在“一带一路”的建设发展过程中把握好、执行好国家的大政方针,平等保护国内外个人、企业的合法权益,更要提高警惕性,在避免大型跨国集团公司利用知识产权及特殊技术优势打击国内萌芽行业的同时,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国际司法领域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储备和人才培养,在合理合法的运用国际司法裁判规则、维护国内产业的正当权益的同时,积极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向行政管理部门和重要产业园区建言献策,指导企业在制定产品研发、销售策略之初就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从而切实建立起国内文化萌芽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确保其能够在合法、合规的国际环境下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现互利互惠。
(作者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江北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