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法院在审理宣某诉无锡市滨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区发改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发现区发改局在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以及行政诉讼应诉程序中存在几个问题。
该院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针对问题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诉后建议的形式,向区发改局提出了如下司法建议: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如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三、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四、行政机关应提高行政诉讼应诉能力,重视应诉程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区发改局收到司法建议后积极回函表示:一、加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提交证据尽量规范。
该司法建议取得良好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