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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二审开庭审理赵志红案
  发布时间:2015-04-15 13:30:44 打印 字号: | |

    本报呼和浩特4月14日电  (记者  罗书臻)今天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志红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部分。

 

    对于赵志红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部分及相关的抢劫罪事实部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将不公开开庭审理。

 

    今天上午的法庭审理,主要针对赵志红一起抢劫犯罪、两起盗窃犯罪进行了审理,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赵志红于1996年5月19日傍晚,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小区对下班回家的池某进行抢劫的犯罪事实;1998年11月13日下午、2000年3月4日下午,赵志红先后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撬门进入王某、郭某家,盗窃现金共计2980元的犯罪事实。

 

    二审阶段,上诉人赵志红委托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飞、张瑞军为其进行辩护。辩护人当庭提出一审认定的上述三起抢劫、盗窃事实均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三起抢劫、盗窃事实,赵志红供认不讳,检察机关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今天公开审理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各界群众及媒体记者共60余人旁听了庭审。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