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出台的《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为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实践中发现,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存在“三难一不足”问题,即线索获取易,但成案难;监督途径多,但突破难;案外人申诉多,即时发现难;案件改判易,但威慑力不足。对此,检察机关建议在民事案件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中:
前期调查核查工作要做实、做细、做充分。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虚假涉诉案件调查办法,规定调查的范围、方式、期限、调查结果的运用及审批程序,将民间借贷、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等案件列为监督重点。注重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通过严格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用途、支付方式,弄清申诉案件双方以及关联人员的亲属、朋友关系,分析当事人间经济往来情况,全面掌握涉案人员的社会背景信息。注重通过运用情感交融、认知重构、结果分析、乡情俗理等专业、柔性司法的手段,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与配合,争取当事人积极配合,最终达到正面突破的效果。
打击虚假诉讼的联动机制要有效、有力、有保障。及时转变传统的办案模式,多依靠技术、技侦手段,客观分析证据材料。要主动寻找案件查办的合力,最大限度分析成案的可能性,制定工作方案,跟踪指导查处,不让发现的案件轻易流失。检察机关发现当事人或代理人涉嫌犯罪的,在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的同时,要主动帮助侦查人员理清民事法律关系,查找案件突破口。公安机关要切实发挥其侦查优势,查清刑事犯罪事实,取得民事案件再审所需证据材料。定期牵头组织法院、公安、司法部门座谈,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尺度,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
注重虚假诉讼的执行效果、参与效果、预防效果。要将虚假诉讼案件查办与执行监督结合起来,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要让更多的群众监督介入,通过民行宣传月活动宣传成功查办的典型案例,让更多的群众和公司企业知道虚假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方法,形成全民监督氛围。针对当事人多利用制度漏洞,钻法律空子,造成虚假诉讼屡禁不止的现象,在监督的同时,应及时向相关机关发出改进工作类的检察建议,促使其完善自身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虚假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