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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紧急保护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14-12-12 12:06:54 打印 字号: | |

    困境未成年人,是指由于父母等监护人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儿童。对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公力救济乃至公力干预,是国家亲权理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必然要求。当前,虐童、弃童案高发,推动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紧急保护制度是当务之急,司法、社会、学校、家庭应当共同努力。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概括,且操作性比较弱。各地法院通过个案实践努力进行探索,但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工作模式与流程。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探索,我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推动此项工作:

 

    第一,儿童利益最大化是困境未成年人紧急保护机制的指导原则。一方面,对于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儿童利益甚至造成伤害、死亡等后果的父母,依法不仅可以剥夺他们的监护权,必要的还可以进行治安处罚乃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相关研究表明,原生家庭对儿童的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对于父母由于教育观念、经济条件、自身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或履行监护义务失当的,国家应当在对父母给予亲职教育、监护支持、心理干预等一系列举措后,让儿童回归家庭;对于父母等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屡教不改的,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但是,在判决后的一定时期内,被撤销监护权的监护人认真悔改,申请恢复行使监护职责的,法院仍然应当以有利于涉案儿童的健康成长为衡量标准,决定是否判决恢复其监护权;只有当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依然不思悔改的,国家应当为未成年人安排家庭寄养或国家监护。

 

    第二,联席会议制度是目前建立困境儿童紧急保护机制的有效形式。由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和具有操作性的规范性意见的缺失,实践探索尚未积累充分经验,困境未成年人紧急保护尚未形成成熟机制。各机构对各自分工、紧急处置、证据保存、诉讼前置程序、裁判标准及监护权撤销后的未成年人安置等问题存在认识模糊、准备不足的情况。我们的实践经验说明,建立一套分工清晰、准备充分、循序渐进的工作流程,有利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建立与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第三,困境报告、临时庇护、提起诉讼、法院裁判、判后安置工作的系统衔接,是保护困境儿童的必要保障。要将监护权干预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必须建立配套的困境报告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临时庇护制度以及在撤销监护权后的安置庇护制度等。从法院角度来看,在做好监护权撤销、变更等案件审理的同时,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医院、学校、工青妇、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的系统衔接,全面保护困境未成人合法权益、真正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当然,真正解决困境儿童问题的根本之策,归根结底还是要从国家立法层面上推动儿童福利法的尽快出台。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