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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14-11-19 11:21:50 打印 字号: | |

    违反附随义务到底应该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学者也无统一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统一的合同义务违反的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另有学者则认为,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不同,对附随义务违反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有学者认为,应该根据附随义务的具体类型,确定其违反的归责原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后合同义务的,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附随义务,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还有的认为应采用过错归责原则,但是对于违反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则应区别对待:违反了一般的维持利益,如保密义务,则构成侵权,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违反了合同当事人履行利益,如通知、协助等义务时,则构成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从我国目前来看,绝大多数学者还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主要的理由如下:第一,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产生的法定义务,诚实信用是隐含于内部的价值标准,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必然包含着某种可归责性,义务人如无过错违反附随义务不能认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对之追究责任,而应视为正常的风险负担;第二,合同附随义务由于其内容的不确定性,并且该义务的履行具有不可强制性,我们不可能强迫一个人去协助保护对方当事人。因此,合同附随义务的履行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心理态度。只有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才能根据过错准确地归责并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责任的轻重大小。

 

    笔者认为,从大局来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合理的。理由除如上提出的两点,鉴于对方不好举证的问题采用过错推定,由义务方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现实中也存在当事人一方没有过错违反了附随义务的情况。此时,如果是小损失,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得以克服;但是如果造成了大的损失,会引起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只是肯定过错推定归责的话,这时候只要行为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另外一方当事人就要自己承担巨大的损失,法的价值产生了冲突。所以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也应该被应用到违反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上,即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辅。

来源:江苏法制报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