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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同饮酒中的情谊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4-11-19 11:16:2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共同饮酒过程中引发的侵权纠纷数量不断上升。但对于能否判定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各方分歧很大。笔者认为,共同饮酒行为虽是纯粹的情谊行为,但其又能够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共同饮酒可以作为引发注意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先行行为,只有在此时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稀薄的法律关系”,同饮者基于过错可能构成情谊侵权责任,受害人只有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违反对自己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构成过失,才应据此减轻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行为是处于法律层面之外的纯粹生活事实,其并非法律事实,也非过错行为,而仅属社交生活层面的纯粹情谊行为,所以同饮者之间并无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不能从法律的角度对其做评价甚至干预。然而情谊行为并非总是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共同饮酒过程中若其中一人处于醉酒后的危险状态中,其他的同饮者就应该负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可能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

 

    同饮者作为特殊关系人在某同饮者于醉酒导致人身不能自理等其他危险状态时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履行此安全保障义务的同饮者须对受害人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司法实践中,同饮人在喝酒过程中和喝酒之后违反前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侵权行为类型主要有:(1)劝酒、逼迫饮酒或者对同饮者过度饮酒行为未加提醒或者制止。(2)在某同饮者醉酒而处于危险状态下未及时送医治疗。(3)未将醉酒者妥善安全送回家。(4)对醉酒人酒后驾车离开的行为未加有效提醒及劝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饮酒者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可见,同饮者负有劝阻其他同饮者酒后驾车的法定义务。司法实践中,除非同饮者明知醉酒者本来身体状况不适合喝酒却恶意灌酒从而构成对醉酒者的故意侵权责任。通常,成年人酒后驾车致自己受损害时首先应该由其自负其责。所以,共同饮酒行为中,同饮者仅对自己所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负责,若有违反,则对第三人或醉酒者所受损害或者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或者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来源:江苏法制报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