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饮酒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共同饮酒人的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是普通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共同饮酒人致人损害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饮酒行为直接致人损害,如饮酒造成他人酒精中毒、突发疾病;二是饮酒行为间接致人损害,如违反交通法规被撞身亡。
一、饮酒行为直接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依据
宴请他人、共同饮酒本身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民间风俗中,饮酒已经成为亲朋聚会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饮酒直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必须证明侵权人的行为与他人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侵权人的行为具有过错。而对于侵权人的过错必须严格限定,笔者归纳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明知他人患有不能饮酒的疾病,而劝他人饮酒;二是赌酒、强迫他人饮酒的;三是劝酒致人醉酒的。前两种情况过错很明显,所以不需要导致醉酒,而是只要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即需承担责任。第三种情况考虑到民间风俗中,劝酒乃是常态,将所有礼节性劝酒当成侵权行为与传统相背。但是劝酒应该适度,普通人都应该能预料到醉酒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后果,因此劝酒致人醉酒的是存在一定过错的,且认定劝酒致人醉酒存在过错,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导社会的良好饮酒风尚。
在举证责任上,第一、二种情况中被侵权一方应该对共同饮酒人存在上述情形进行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种情况中,只要被侵权一方证明被侵权人醉酒、发生伤害与醉酒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共同饮酒人应当证明自己没有劝酒才能免于责任。
二、饮酒行为间接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依据
在饮酒行为间接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共同饮酒行为本身并不一定构成侵权,要求共同饮酒人承担责任是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民事法律义务的产生有三种情形: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先行为导致。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法律明文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义务,而是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为引起的保障共同饮酒人安全的后义务,此时要求共同饮酒人承担责任并不需要行为人对作为先行为的共同饮酒行为有过错。这种义务并不只在被侵权人醉酒情况下才发生,而是在饮酒行为可能招致时产生。主观上共同饮酒人只有对损害后果有可能预见到时才应当承担责任,即共同饮酒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饮酒后有可能导致损害后果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及程度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笔者认为这种安全义务应当足以达到阻止受害人实施可能导致损害行为的程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共同饮酒人应当对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