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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执行行为的类型
  发布时间:2014-11-05 13:21:14 打印 字号: | |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不同类型案件的出现,被执行人规避法院执行各种新的方法、新的手段层出不穷。目前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行为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甚至在审理期间将自己较有价值的财产,如房屋、交通工具、银行存款等变更给其父母、子女、兄弟、妯娌等亲属名下,但仍由其使用;有些企业为规避法院执行,将企业有价值的资产在没有真实买卖关系的情况下,过户给案外人,使企业只剩一具空壳,以造成“一穷二白”、无履行能力的假象,使法院无法认定其有否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案件无法执行。

 

    多头设立银行开户、隐匿资金逃避执行。为躲避执行,公司法人往往同时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甚至一家银行就设立几个账号,而且开立账户所用的名称多样化,与法院“打游击”,平时由银行以无款的公开账号来对付法院查询,进账时进秘密账户,用款时再转至公开账户并立即转出。

 

    利用破产的方式逃避执行。有些企业早已资不抵债,具备了破产的条件,但其并不申请破产,而是待其将企业设备全部卖完,企业只剩下空壳一张的时候才申请破产,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还有些企业利用合法手段在破产前转移了财产,再用转移财产得来的资金另行开设其他企业,最终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煽动群众、职工集体阻碍,规避执行。一些企业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煽动群众、职工围攻执行人员,以执行该企业影响职工生计从而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为要挟,阻碍执行。针对这种情况,法院考虑到社会的安定、和谐陷入两难境地,从而使企业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来源:江苏法制报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