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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法院案例入选江苏法院2014年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4-06-27 13:18:36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六一儿童节前夕发布了全省法院审理的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滨湖法院报送的《刘某犯强奸罪案》入选江苏法院2014年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发布后,新华网、新浪网、中国长安网等门户网站立即刊发,获得社会较好评价。

 

附:

刘某犯强奸罪案

【案情概要】201212月,被告人刘某通过手机微信软件与无锡市某中学初二学生马某某(女,1999727日生)相识。后在聊天过程中,刘某发现马某某年仅13岁,遂以言语、图片引诱马某某,并于2013128日中午将马某某带至某饭店927房间实施奸淫。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马某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官点评】作为一种新型社交工具,微信在方便人们交往的同时,也潜藏危机。未成年人大多缺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容易受骗。犯罪人往往利用这一点,通过微信骗取信任后,伺机实施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通过微信结识马某某,骗取马某某的信任后,对马某某实施奸淫,给马某某的身心造成极大损害,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防范利用微信实施的犯罪,未成年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公开自己的信息,不轻易接受陌生人的见面邀请。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