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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指南
  发布时间:2014-06-16 10:44:32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需要依法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但是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当然,申请司法救助,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分为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三种方式,三种救助方式的适用情形有所不同。其中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三)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司法救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司法救助申请书;

    2、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3、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1)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2)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3)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5)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司法救助案件的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立案时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四、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怎么办?

    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五、司法救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通知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三条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包括孤寡老人、孤儿;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七)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八)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十三)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六条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第七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