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网电(记者 薛晟 通讯员 张宁婷 姚秋娟)说起秋游,应该是最受学生们的活动之一了,但是在秋游过程中学生的人身安全却是每个老师都不得不慎重对待的问题。常州初中生小明,就在去年参加学校组织的秋游过程中不慎摔伤,随后他的家长把小明摔伤的无锡景区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赔偿。日前,无锡滨湖法院就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景区被判需承担70%责任,赔偿8000余元。
小明是常州市某初中的学生,去年9月,学校组织学生们到无锡某景区游玩。一开始,学生们在景区玩得挺高兴,景区内有一个叫做“荡越过河”的玩乐项目,这个设施高约5.5米、宽约2米、长约4米,下面是一个水塘,水塘四周铺设了一些木条。游玩者抓住顶部的吊绳荡越过水塘,着落在水塘对岸的木条上。15岁的少年正处于爱玩爱闹的年纪,看到这样有难度的游玩项目自然不免心动想要一试身手。
让人始料不及的是,其他玩耍的人都顺利越过水塘,可当小明到达对岸着落时,不小心摔了下来,顿时倒地不起,右手疼痛不已。同行的老师当即将小明送到无锡的医院救治,后经诊断为右肱骨内髁骨折。之后,小明被转入常州的医院治疗,后来在家中休息了3个月。
原本开开心心的秋游,没想到孩子竟然受伤,连学业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小明的家长将该景区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景区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小明在景区内受伤,理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而景区则认为,景区内设置的游玩设施是完好的,而且他们在设施附近设有警示标志。孩子之所以会受伤,完全是因为其自己不小心,与景区安全防护无因果关系,因此景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后经调查发现,景区在该设施附近并没有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没有注明该设施的使用规则,仅在铁栏杆上贴了“注意安全”字样。
日前,经无锡滨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景区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小明各项损失的70%的赔偿责任;而小明受伤时已年满14周岁,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其在游玩过程中没有注意自身安全,亦有过错,因此对自己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该景区赔偿小明各项损失共计8000余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