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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法院公开审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环保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4-02-28 09:55:13 打印 字号: | |


226,滨湖法院公开审理汪某等7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该案为今年滨湖法院审理的首起环保刑事案件。


 


2013620819间,被告人汪某明知本市滨湖区太湖梅梁湖水域处于禁渔期间,仍纠集被告人蒋甲某、包某、李某、黄某、蒋乙某、颜某等人,由被告人汪某提供部分渔船、逆变器、电瓶、渔网等捕捞工具,由被告人蒋甲某等人在上述水域分别驾船非法捕捞水产品,并约定捕得的水产品由被告人汪某统一收购,并按照捕得水产品的数量向各被告人分配赃款。多名被告人数十次非法捕捞太湖野生青虾共计2200余千克,价值20余万元。审理中,七名被告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等7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多次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甲某等6人系从犯。针对7名被告人提出自己法治意识薄弱导致犯罪,归案后认罪、悔罪,并努力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属实,均予以采纳。合议庭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分别对主犯汪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对从犯颜某适用缓刑、考验期一年。


 


该院以微博直播形式公开了此次案件审判全过程,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裁判方式、意义及生态司法工作情况,无锡日报、无锡电视台等10余家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扩大了环境司法保护的影响力和公众认知度。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