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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秋游摔伤骨折 家长起诉景区获赔
  发布时间:2014-02-12 16:06:27 打印 字号: | |

 

秋游,是每个学生都喜欢的一项活动,但是在秋游过程中学生的人身安全却是每个老师都不得不慎重对待的问题。初中生小明,就在参加学校组织的秋游过程中不慎摔伤,随后他的家长便将导致小明摔伤的景区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赔偿。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小明是常州市某初中的一名学生。去年9月,该学校组织学生到无锡某景区游玩。在景区内有一个叫做“荡越过河”的项目,该设施高5.5米左右、宽2米左右、才长4米左右,下面是一个水塘,水塘四周铺设了一些木条。其游玩规则为,游玩者抓住顶部的吊绳荡越过水塘,着落在水塘对岸的木条上。15岁的少年正处于爱玩爱闹的年纪,看到这样有难度的游玩项目自然不免心动想要试一试。可谁知,小明在到达对岸着落时,不小心摔了下来,顿时倒地不起。同行的老师当即将小明送至无锡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肱骨内髁骨折。之后,小明被转入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 

 

随后,小明的家长将该景区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景区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小明在景区内受伤,理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而景区则认为,景区内设置的游玩设施是完好的,且他们在设施附近设有警示标志。小明之所以会受伤,完全是因为其自己不小心,与景区安全防护无因果关系,因此景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查发现,景区在该设施附近并没有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没有注明该设施的使用规则,仅在铁栏杆上贴了“注意安全”字样。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景区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小明各项损失的70%的赔偿责任;而小明受伤时已年满14周岁,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其在游玩过程中没有注意自身安全,亦有过错,因此对自己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该景区赔偿小明各项损失共计8000余元。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