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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盗窃电动车 专挑“窝边草”下手
  发布时间:2013-07-23 16:18:14 打印 字号: | |

今年318日凌晨3点多,民警在巡逻至滨湖区某小区附近时,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就将该名男子拦下例行检查。民警发现该男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上有被遮盖的2组电动自行车电瓶,经民警询问,该男子无法说清楚电瓶来源,同时,民警还在其裤子口袋中发现尖嘴钳等工具,随即民警认为该男子有盗窃嫌疑,便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经过多番询问,该男子终于顶不住压力,老老实实地将自己盗窃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电瓶的犯罪事实和盘托出。

这名男子就是包某,今年39岁,是无锡本地人,以前是个小包工头,靠到处做工程赚钱,家里条件也算不错。但是几年前,他沾染了赌博的恶习,还越赌越大,不仅输光了家产,更是欠下了一笔高利贷。为了偿还赌债和维持生计,走投无路的包某就把脑筋动到了盗窃上面。

2012721晚上9点多,包某来到自家小区的其中一个车库,先用钥匙将该车库门打开,然后将一辆紫红色较新的电动自行车偷了出来并推回自己车库。第二天,他将该电动车锁换掉后进行销赃。

之后,包某又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电瓶。今年318日凌晨1点多,包某来到他家附近的一个小区内,在该小区最里面一幢楼的楼梯下,用老虎钳剪断一辆电动自行车的电瓶电线窃得1组电瓶共计4只。之后,他又到旁边一幢楼的楼道内,从一辆电动车上窃得1组电瓶。得手后,包某驾驶电动车将盗窃的电瓶打算运回家中,却在途经该小区门卫处被巡逻民警查获。

据包某交代,在20127月至20133月间,他在自家小区和附近小区,先后5次共窃得电动自行车3辆,电动自行车电瓶2组,价值共计约人民币五千多元。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电瓶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不过,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包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