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杏树号称活化石,出身在几亿年前,现存活在世上的银杏稀少而分散,尤其是上百岁的老树更是不多见。日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银杏树的案件,被告人张某与贾某里应外合企图盗窃一棵拥有将近百年历史的银杏树,幸好被社区工作人员发现并及时报警,他们才没有得逞。
张某38岁,安徽人,在无锡是做机械维修工作的。贾某跟张某同年,四川人。2011年,贾某所在的拆迁队承包了本市滨湖区某茶场院内的旧建筑物拆迁工程,并由其负责看管该工地。去年3月,张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来到贾某看管的茶场内收购树木,因此与贾某结识。9月,贾某告诉张某该院内有一棵看上去有些年头的银杏树应该价值不菲,两人随即约定由张某找人把树挖走卖掉,并在事成之后支付给贾某800元的“好处费”。
9月9日中午,张某在贾某的接应下,顺利带着四名挖树的工人进入院内,对银杏树进行采挖、捆扎。之后,他又拿着贾某交给他的钥匙将院门打开,让另外两名工人分别驾驶吊车、卡车进入,并指挥二人对已被挖出、捆扎的银杏树进行吊装。就在银杏树即将被装车的时候,该茶场所属社区的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了张某等人的行为,银杏树才逃离了被盗窃的命运。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贾某合伙盗窃银杏树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然而,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被社区工作人员发现报警等原因致无法继续完成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同时,两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的行为,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张某和贾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点评:在该起盗窃案件中,虽然张某与贾某的犯罪行为被阻止,但是银杏树一旦被挖出后,随时可能死亡。所幸,该树所属社区及时委托绿化公司将树木移植到苗圃进行专业养护,目前被确认存活并长势良好,以此避免了珍贵树木死亡的巨大损失。
根据最新出台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江苏高院的相关规定,涉案银杏树价值6万元属于“盗窃数额巨大”,适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量刑标准,考虑两犯罪人的悔罪态度较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赔偿了全部银杏树移植、救助、养护的费用,结合双方有犯罪未遂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本案作出相应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