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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难逃工伤赔偿 一男子被判赔偿9万元
  发布时间:2013-06-03 16:38:57 打印 字号: | |

张某无照从事金属加工业活动,其招用的工人李某在干活期间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某无奈,向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该局认为李某应当获得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可是,张某却突然矢口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企图逃避赔偿责任。他甚至还提起各类行政诉讼,进行狡辩。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

张某已经60岁,无锡本地人,在未申领任何执照的情况下便在无锡市某工业园内从事金属加工业务活动。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对其无照经营行为的行为作出过改正通知,但其一直未予理会。

2011年初,张某招用的工人李某在车间工作时左手不慎受伤,经诊断为粉碎性骨折。双方就赔偿协商无果后,李某向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经调查、审核,该局对李某所受伤害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判定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也就是说依照法律规定,虽然李某不能直接享受工伤待遇,但是李某还是应当获得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面对严重的赔偿责任,张某遂以“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个人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情形”、“双方系雇佣关系下的普通民事纠纷”等理由提起各类行政诉讼,进行狡辩。时隔两年多,张某的拖赖还是未能得逞,其各项请求均遭到各级法院的驳回。

今年2月,张某又诉至无锡滨湖区人民法院,再次企图逃脱应负的责任。但是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张某处工作被认定为非法用工。2011310日,李某工作时左手受伤,构成伤残九级,依法享受《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根据张某与李某两人在庭审中一致确认的李某因伤产生的损失包括一次性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共计9万余元。据此,法院判令张某向李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9万余元。

法官点评: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应享受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因此,当劳动者遇到这类问题时,应该果断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