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轻信夸大宣传委托理财 一个半月亏光二十多万
  发布时间:2013-06-20 15:16:44 打印 字号: | |

唐丽听信了刘飞夸大的宣传自己在外汇交易方面的成功,而委托其帮自己操作外汇交易。谁知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唐丽投入的20多万元钱就全部亏空了,但刘飞又拒绝赔偿,于是唐丽就将其起诉至法院。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唐丽与刘飞的女儿是无锡市滨湖区某幼儿园的同班同学,两人因此结识。20128月,刘飞在QQ家长群中聊天时向唐丽谈及外汇交易事宜,他告诉唐丽自己每月有50%的利润,而且已经接受多人委托操作账户,如果由他代为操盘,保证一年能赚4倍,并自称可以通过研发的软件自动下单,由他操作,账户浮亏的越多,平仓后赚的越多,属于稳赚型。刘飞的这些话让唐丽听了十分心动,此后,双方通过QQ聊天的方式就外汇交易如何进行、收益状况、盈利模式、利益分配等进行了交流。

814,在刘飞的帮助下,唐丽下载了一个外汇交易操作平台,并在该操作平台申请开通交易账户。随后,又投入21.5万元(折算为33000美元),并且按刘飞的要求将账户交由刘飞操作。外汇交易操作之初,唐丽账户曾有盈利,但才过了一个半月,唐丽的资金账户全部亏空。之后,其与刘飞交涉亏损赔偿事宜,刘飞予以拒绝。

21.5万元对唐丽来说可不是一个小数目,一下子全部亏空光了的话实在是一个不小的打击。眼见要求刘飞赔偿无望,唐丽只能到法院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挽回自己的损失。

在法庭上,唐丽表示,自己之所以会相信刘飞,是因为刘飞在邀请其开户以及受托管理账户的过程中,虚构了由刘飞操作外汇交易仅有利润、没有风险的事实,隐瞒交易风险,该行为构成欺诈。因此,刘飞应当赔偿其全部的损失。

而刘飞则否认自己欺诈唐丽。他表示,在委托关系正式建立之前,他曾将自己交易账户明细交唐丽查看,账户有盈有亏,唐丽对此有明确认知,其不存在任何隐瞒的行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是正常人都应具有的常识,唐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投资的风险也应当有正确的预见和判断。综上,其没有欺诈唐丽,而是唐丽在利益的驱动下忽略风险,选择完全相信其过于自信的陈述和夸大的宣传。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双方聊天记录中,可以认定刘飞夸大交易的回报率和自身的操作能力,隐瞒了交易中的风险,唐丽也是基于刘飞的虚假陈述开设账户并交由刘飞操作,刘飞的行为构成欺诈。在交易出现较大亏损时,刘飞仍然承诺“只要控制好风险可以稳赚,永不爆仓”,故应对唐丽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唐丽所受损失是风险损失,从事高回报率的投资行为,必然包含有相应的风险,因此其在享有投资回报可能性的同时,也需承担投资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同时,唐丽虽然设立的交易账户由刘飞在操作,但账户从设立之初即处于唐丽可控制之下,唐丽对账户的盈亏情况始终是可以即时获知的,对相应的风险具有相应的控制力,唐丽也需负一定的责任。综上,法院确定由刘飞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20%的损失由唐丽自负。据此,法院判决刘飞赔偿唐丽17.2万元。

 法官点评: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 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该案件中,唐丽、刘飞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从事境外外汇买卖,构成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故两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对于从事该行为产生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在此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才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是化名)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