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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断裂泥瓦工摔伤致残 业主包工头均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3-05-28 15:39:55 打印 字号: | |

  给他人翻建房屋的泥瓦工,因脚手架断裂摔伤,构成八级伤残,遂将房屋业主和包工头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针对泥瓦工蒋老伯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房屋业主和负责翻修房屋的包工头各赔偿5万余元。

业主吴某因家中房屋翻建需要,联系到包工头李某,让李某组织人员施工。李某找来蒋老伯做泥瓦工。可谁知,在干活过程中,蒋老伯因脚手架突然断裂而从高空摔倒在地,当场受伤倒地不起。业主吴某立即将蒋老伯送往医院急救,并垫付了医药费6000余元。经司法鉴定,蒋老伯的伤势已构成八级伤残。因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蒋老伯于今年2月诉至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要求业主和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蒋老伯说,自己和包工头李某、业主吴某之间是雇佣关系,故要求业主和包工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

业主吴某称,自己与蒋老伯之间的雇佣关系不成立,建房找人都是由包工头李某负责,蒋老伯受伤应由李某赔偿。自己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包工头李某称,自己不是承包人,也不是蒋老伯的雇主,蒋老伯的人身损害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因脚手架断裂致使蒋老伯摔伤,导致其八级伤残。业主吴某虽不是蒋老伯的雇主,但由于房屋翻建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吴某却将建造房屋交给资信较低的农村工头,未尽到与建房安全要求相适应的注意与管理义务,对蒋老伯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工头李某作为房屋翻建的召集人、管理人,未对实际操作人蒋老伯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具有明显的疏于管理、怠于安全保障的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蒋老伯作为长期从事泥瓦匠工作的专业人员,工作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其本人也具有过错,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据此,法院根据蒋老伯的伤情及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