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愣头小伙不识劳动关系 为民法官完解劳资纠纷
  发布时间:2013-05-21 15:18: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在滨湖法院的六号法庭里,一堆人忙忙碌碌的:有的在快速的签着字、有的在高兴地数着钱,有的则在心平气和的谈着话。这和谐的一幕意味着又一起案件的圆满了结,然而案件审理经过却并非如此顺利。

朱某、王某两人学校毕业后通过网络招聘到一家销售公司从事销售员的工作。干了一年多,公司一直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还强行扣留部分工资作为风险抵押金。他们为此跟单位经理理论过好多次均都没有得到任何回应。非常恼火的两人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案件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后,两人才发现原来打官司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由于没有劳动合同,承办法官要先对两人的劳动关系进行确认。而从两人提供的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来看,分别出现了两家不同的单位:无锡某销售公司和安徽某销售公司。在承办法官释明后,两人有点懵了。虽然发工资的签收单上有安徽某公司的印章,但是两人一直是在无锡这家公司上班、开会和考勤。朱某、王某一直认为自己就是无锡公司的员工,他们甚至还代表过无锡的销售公司签订了多份销售合同。然而在承办法官进一步审查后发现,招聘、录用和管理他们的经理崔某其实是安徽某销售公司派驻到无锡来工作。无锡某销售公司和安徽某销售公司之间是经销商与总代理的合作关系。由于只是为了临时开拓销售市场,所以崔某一直借用无锡某销售公司的场所办公。

在了解完整个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之后,朱某和王某感觉非常的沮丧。他们对到人生地不熟的安徽去维权充满了担忧,他们甚至连安徽那家销售公司的确切地址都不知道。考虑到两人的难处,承办法官通过无锡的这家销售公司找到安徽某销售公司派驻无锡的负责人崔某,希望他能够协调处理朱某、王某的纠纷。为了能够解除崔某的后顾之后,承办法官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经历承办法官主持下的多次协调、磋商,崔某终于和朱某、王某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

由于劳动者身处弱势地位,在处理劳资纠纷时难免会对事实和法律关系出现理解偏差的情况。如果简单的一判了之,劳动者则可能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不利于权利的保护和纠纷的解决。滨湖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在审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时,总是通过各方力量力求彻底、圆满的解决劳资纠纷,以求达到最理想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