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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余张盗版光碟被查获 缓刑犯再售盗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5-21 15:17:25 打印 字号: | |

缓刑犯荣某去年3月才因侵犯著作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谁知5个月后他又因同样的罪名被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荣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荣某今年42岁,无锡本地人,初中没有毕业就已经进入社会工作了。20102月,荣某开始经营一家音像制品店。但是一段时间之后,他发现卖正版制品获利很少,为了赚更多的钱,荣某开始偷偷卖盗版光碟。不过天下没有不漏风的墙,荣某自以为偷偷摸摸卖盗版光碟就不会有事,谁知还是被公安机关给抓个正着。2012329日,荣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原以为吃过一次教训之后的荣某会老老实实做人,谁知仅仅过了5个月,荣某又因为同样的罪名再次被公诉机关起诉。原来,荣某由于自己文化水平不高,年纪也不小了,根本找不到可以糊口的工作,无奈之下只能重操旧业。为销售盗版影视光碟牟利,荣某将购入的部分光碟存放在其租用的仓库里。2012810日下午,荣某的朋友到其店中购买影视光碟,后被带到仓库里交付其盗版影视光碟139张。随后,早已有所察觉的民警顺藤摸瓜,在荣某的影音店内查获尚未出售的光碟342张,在仓库内查获尚未出售的光碟19400余张。经无锡市版权局鉴定,上述影视光碟均为侵犯著作权的盗版音像制品。
在法庭上,荣某辨称自己虽因生活所迫零售光碟,但无发行电影、电视作品的行为,不应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不应与制售盗版光碟的行为人认定为相同罪名。但是在公诉机关的一件件铁证面前,荣某的辩解显得苍白而无力。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荣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电影、电视等作品,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据此,被告人荣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前次犯侵犯著作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荣某虽然提出其销售行为并非侵犯著作权罪所列明的“复制发行”行为的说法,但依据相关规定,发行行为应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荣某明知其销售的影视光碟系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复制的,仍购入后用于销售牟利,应认定为发行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因此,广大市民要引以为戒,不要认为没有参与所谓的“复制发行”就不属于侵犯著作权。在平时的生活中要先做到知法,才能更好地守法。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研究室